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展,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聯系。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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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GF-2020-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簡稱《示范文本》)?,F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 一般約定,第2條 發包人,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 承包人,第5條 設計,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 施工,第8條 工期和進度,第9條 竣工試驗,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 竣工后試驗,第13條 變更與調整,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 違約,第16條 合同解除,第17條 不可抗力,第18條 保險,第19條 索賠,第20條 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1
一、工程概況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質量標準 2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2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3
六、合同文件構成 3
七、承諾 4
八、訂立時間 4
九、訂立地點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數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 6
第1條 一般約定 6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 6
1.2 語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 標準和規范 13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
1.7 聯絡 16
1.8 嚴禁賄賂 17
1.9 化石、文物 17
1.10 知識產權 18
1.11 保密 19
1.12 《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19
1.13 責任限制 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20
第2條 發包人 20
2.1 遵守法律 20
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1
2.3 提供基礎資料 22
2.4 辦理許可和批準 22
2.5 支付合同價款 23
2.6 現場管理配合 23
2.7 其他義務 24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24
3.1 發包人代表 24
3.2 發包人人員 25
3.3 工程師 26
3.4 任命和授權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確定 28
3.7 會議 29
第4條 承包人 29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29
4.2 履約擔保 31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31
4.4 承包人人員 34
4.5 分包 35
4.6 聯合體 37
4.7 承包人現場查勘 37
4.8 不可預見的困難 38
4.9 工程質量管理 38
第5條 設計 39
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39
5.2 承包人文件審查 40
5.3 培訓 42
5.4 竣工文件 43
5.5 操作和維修手冊 43
5.6 承包人文件錯誤 44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45
6.1 實施方法 45
6.2 材料和工程設備 45
6.3 樣品 48
6.4 質量檢查 50
6.5 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52
6.6 缺陷和修補 54
第7條 施工 54
7.1 交通運輸 55
7.2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56
7.3 現場合作 57
7.4 測量放線 58
7.5 現場勞動用工 58
7.6 安全文明施工 59
7.7 職業健康 62
7.8 環境保護 63
7.9 臨時性公用設施 64
7.10 現場安保 65
7.11 工程照管 66
第8條 工期和進度 66
8.1 開始工作 66
8.2 竣工日期 67
8.3 項目實施計劃 67
8.4 項目進度計劃 68
8.5 進度報告 69
8.6 提前預警 70
8.7 工期延誤 71
8.8 工期提前 72
8.9 暫停工作 73
8.10 復工 75
第9條 竣工試驗 75
9.1 竣工試驗的義務 75
9.2 延誤的試驗 77
9.3 重新試驗 77
9.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78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 竣工驗收 79
10.2 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 81
10.3 工程的接收 81
10.4 接收證書 82
10.5 竣工退場 83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 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則 84
11.2 缺陷責任期 84
11.3 缺陷調查 85
11.4 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 87
11.5 承包人出入權 87
11.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88
11.7 保修責任 88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 88
12.1 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88
12.2 延誤的試驗 89
12.3 重新試驗 90
12.4 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 90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 91
13.1 發包人變更權 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91
13.3 變更程序 92
13.4 暫估價 94
13.5 暫列金額 95
13.6 計日工 95
13.7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96
13.8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97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99
14.1 合同價格形式 99
14.2 預付款 100
14.3 工程進度款 101
14.4 付款計劃表 103
14.5 竣工結算 104
14.6 質量保證金 106
14.7 最終結清 108
第15條 違約 109
15.1 發包人違約 109
15.2 承包人違約 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112
第16條 合同解除 112
16.1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19
第17條 不可抗力 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義 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9
17.3 將損失減至最小的義務 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120
17.5 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 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21
第18條 保險 122
18.1 設計和工程保險 122
18.2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122
18.3 貨物保險 123
18.4 其他保險 123
18.5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23
第19條 索賠 125
19.1 索賠的提出 125
19.2 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26
19.3 發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26
19.4 提出索賠的期限 127
第20條 爭議解決 127
20.1 和解 127
20.2 調解 127
20.3 爭議評審 127
20.4 仲裁或訴訟 129
20.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130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 131
第1條 一般約定 131
第2條 發包人 133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134
第4條 承包人 135
第5條 設計 138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139
第7條 施工 140
第8條 工期和進度 142
第9條 竣工試驗 144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 144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 145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 146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 146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148
第15條 違約 151
第16條 合同解除 151
第17條 不可抗力 152
第18條 保險 152
第20條 爭議解決 153
專用合同條件附件 155
附件1 《發包人要求》 156
附件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160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 161
附件4 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 165
附件6 價格指數權重表 166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 。
4. 資金來源: 。
5. 工程內容及規模: 。
6. 工程承包范圍: 。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
1. 簽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 設計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設備購置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3) 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4) 暫估價(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5) 暫列金額(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6)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條件;
(5) 承包人建議書;
(6) 價格清單;
(7)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訂立。
本合同在 訂立。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 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1.1.1.8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1.1.1.9 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1.1.2.4 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
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
1.1.2.6 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
1.1.2.7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8 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9 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1.1.2.10 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4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5 單位/區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8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1.1.4.2 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1.1.4.3 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
1.1.4.6 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
1.1.4.8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9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10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
1.1.4.11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1.4.12 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建筑工人的各項費用。
1.1.5.5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訂立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7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8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
1.1.6.3 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簽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條件;
(6) 承包人建議書;
(7) 價格清單;
(8)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8.7.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并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制作:
(1) 《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文件;
(2) 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供應當由承包人編制的與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有關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工程師。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經審查的,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但工程師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審查還應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約定。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收件地址。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來往文件。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7.4 對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簽認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包人;對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于由工程師審查后報發包人批準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批準文件。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
發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發包人(或以發包人名義)編制的《發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人享有。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工程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0.4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軟件、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0.5 合同當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訂立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文件、技術秘密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訂立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
《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如果項目中擬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合同雙方應遵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符合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或指南。合同雙方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開發、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與本項目中其他使用方協商。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
2.2.1 提供施工現場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如專用合同條件沒有約定移交時間的,則發包人應最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的除外。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對此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開展本合同相關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 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 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 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
(5) 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2.3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根據第1.12款[《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實施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履約為限。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2.4.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批件或備案,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4.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5.2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于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根據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并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2.5.3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發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包人人員和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據第7.3款[現場合作]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健康]和第7.8款[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件內對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進行補充約定。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應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除非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
發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
(1) 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包人托付給的權利;
(2) 具備履行這些職責、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
(3) 作為熟練的專業人員行事。
如果發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出該通知。
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得將發包人代表更換為承包人根據本款發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對意見的人員,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職責等事項。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可隨時對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務和權利,也可撤銷這些指派和托付。這些助手可包括駐地工程師或擔任檢驗、試驗各項工程設備和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助手應具有適當的資質、履行其任務和權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銷,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對于可能影響正常履約或工程安全質量的發包人人員保有隨時提出溝通的權利。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3.3.1 發包人需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權委任工程師。工程師的名稱、監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本合同工程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理相關職責,但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師按發包人委托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管理。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不在發包人委托的授權范圍之內的,則其有權拒絕執行工程師的相關指示,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相關指示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3.3.3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工程師應作為獨立專業的第三方,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但工程師或其人員均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3.3.4 通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由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如不在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的,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該職權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1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換工程師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確定]下的權利除外。工程師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工程師的同意,與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5.1 工程師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指示。工程師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蓋有工程師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工程師的授權人員簽字。在緊急情況下,工程師的授權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或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工程師應在授權人員發出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工程師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時,應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辦理。
3.5.3 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6.1 合同約定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工程師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工程師應將商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由雙方簽署確認。
3.6.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商定的期限應為工程師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發出的通知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該期限內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確定的期限應為商定的期限屆滿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師應將確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
3.6.3 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確定的結果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異議通知并抄送工程師。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發出確定的結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發出對確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通知的,則構成爭議并應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如未在28天內發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3.6.4 在該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對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責任方承擔。
3.7.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出席任何此類會議。
3.7.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保存每次會議參加人簽名的記錄,并將會議紀要提供給出席會議的人員。任何根據此類會議以及會議紀要采取的行動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 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2) 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 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 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7) 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提交的時間等,并應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價款]的規定。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代表聯合體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铐椡诉€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3.1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格、經驗和能力,并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4.3.2 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在現場實施的全部時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天數。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工程師,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經驗和能力。
4.3.3 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權限以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權限為準。經承包人授權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工程師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和工程師取得聯系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繼續履行其職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擔任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職責,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3.5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承包人沒有提出改進報告,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后28天內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3.6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事先將上述人員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承包人人員的資質、數量、配置和管理應能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關鍵人員名單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負責人的安排狀況。
關鍵人員是發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認為對工程建設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關鍵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發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中另行約定。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關鍵人員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關鍵人員時,應提前14天將繼任關鍵人員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工程師,并由工程師報發包人征求同意。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關鍵人員將繼續履行其職務。關鍵人員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臨時繼任該關鍵人員職位,履行該關鍵人員職責,臨時繼任關鍵人員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關鍵人員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師對于承包人關鍵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師所質疑的情形。工程師指示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7天的,應報工程師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F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的,可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但承包人應將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取得其同意?,F場管理關鍵人員未經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法律或專用合同條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項分包給第三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對工作事項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
專用合同條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發包人未能在14天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但應在分包人確定后通知發包人。
4.5.3 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與管理,確保分包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1) 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 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將扣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4.5.6 責任承擔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6.1 經發包人同意,以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6.2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票開具等事項。聯合體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內容必須與適用法律規定的該成員的資質資格相適應,并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且不應根據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減免對發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4.6.3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和其負責的工作范圍,或者修改聯合體協議中與本合同履行相關的內容。
4.7.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按照第2.3項[提供基礎資料]的規定承擔責任。承包人發現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
4.7.2 承包人應對現場和工程實施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承包人提交投標文件,視為承包人已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評估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自愿承擔相應風險與責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但屬于4.8款[不可預見的困難]約定的情形除外。
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時,應采取克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并抄送發包人。通知應載明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內容、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系統,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工程師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4.9.3 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操作規程。
4.9.4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工程師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以及《發包人要求》和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和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的需要及時向發包人和工程師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
承包人應保證其或其設計分包人的設計資質在合同有效期內滿足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的的設計人員完成設計工作。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工程師組織的工作會議。
5.1.3 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鶞嗜掌谥?,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師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如果該項建議構成變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變化的,發包人應合理調整合同價格;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5.2.1 根據《發包人要求》應當通過工程師報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約定的范圍和內容及時報送審查。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自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在審查期限內通過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同意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意見按以下方式處理:
(1) 發包人的意見構成變更的,承包人應在7天內通知發包人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中關于發包人指示變更的約定執行,雙方對是否構成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執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無法通過審查的,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長和必要的工程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負責。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時間安排、費用承擔,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承包人文件審查會議,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相關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發包人審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報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5.1款[承包人的設計義務]和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有關約定。
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批準后,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文件實施工程。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雇員或其它發包人指定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維修或其它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0.1款[竣工驗收]約定的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結束前完成培訓。
培訓的時長應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有經驗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
5.4.1 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⒐の募男问?、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與《發包人要求》執行??⒐び涗洃4嬖谑┕がF場,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提交給工程師。
5.4.2 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工程師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工程師應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進行審查。
5.4.3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
5.5.1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
5.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應依據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對操作和維修手冊進行審查,竣工試驗工程中,承包人應為任何因操作和維修手冊錯誤或遺漏引起的風險或損失承擔責任。
5.5.3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審查文件導致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栋l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承包人應按以下方法進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和安裝、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實施作業:
(2) 按照公認的良好行業習慣,使用恰當、審慎、先進的方法;
(3)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規定外,應使用適當配備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無危險的材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等。
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修訂項目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包人應按照上述進場計劃,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發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規定執行,并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應按照已被批準的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要求及時間要求,負責組織材料和工程設備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工程師,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相關費用支出及導致的工期延長由發包人負責。
(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必要的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示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2.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所有權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根據第6.2.2項[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約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后,材料及工程設備的價款應列入第14.3.1項第(2)目的進度款金額中,發包人支付當期進度款之后,其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周轉性材料除外);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承包人按第6.2.2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確保發包人取得無權利負擔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所有權,因承包人與第三人的物權爭議導致的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3.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工程師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工程師審批意見欄。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 經工程師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 工程師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6.3.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工程師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發包人有權通過工程師或自行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工程師或發包人指示,進行施工現場的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工程師或發包人指示進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工程師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工程師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工程師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工程師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工程師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提前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順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超過48小時的,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師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簽字確認。工程師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下列約定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6.5.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師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工程師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試驗內容、時間和地點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并向工程師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6.5.2 取樣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可由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
6.5.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試驗和檢驗,并為工程師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2)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3) 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審查。
(1) 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設備或材料進行修補,或者將其移出現場并進行更換;
(2) 對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進行修補,或者將其去除并重新實施;
(3) 實施因意外、不可預見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補工作。
6.6.2 承包人應遵守第6.6.1項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指示中規定的時間完成修補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項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應承擔所有修補工作的費用:
(1) 因發包人或其人員的任何行為導致的情形,且在此情況下發包人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承包人費用損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中適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發包人的指示,發包人可以自行決定請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補工作,并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但承包人根據第6.6.2項有權就修補工作獲得支付的情況除外。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實施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工程師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場內交通與場外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現場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1.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承包人應按項目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需經工程師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的,應報工程師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7.2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臨時占地資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資料,導致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項目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2.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發包人的指示,與發包人人員、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就在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進行合作并提供適當條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或進入現場等。
承包人應對其在現場的施工活動負責,并應盡合理努力按合同約定或發包人的指示,協調自身與發包人人員、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的活動。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條件或協調在考慮到《發包人要求》所列內容的情況下是不可預見的,則承包人有權就額外費用和合理利潤從發包人處獲得支付,且因此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7.4.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工程師。
7.4.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位/區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4.3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建筑工人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和保障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工人工資。
7.5.2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及工資發放實施監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因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建筑工人工資拖欠的,發包人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具體的清償事宜和違約責任。
7.5.3 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資支付。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工程師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工程師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上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應依法上報。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暫停工作]的約定執行。
7.6.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工程師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對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7.6.4 事故處理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和搶修,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和搶修。此類搶救和搶修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6.5 安全生產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 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 由于發包人原因對發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師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果上述損失是由于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導致的,則雙方應根據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包括:
(1)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酬勞。
(2) 承包人應依法為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員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
(3) 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和安全生產設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
(4) 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健康的隱患。發包人人員和工程師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 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現場,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7.8.1 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如承包人已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未能及時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發包人負責。
7.8.2 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8.3 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分類后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9.1 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點鋪設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9.2 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28天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承包人承擔自發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現場、進入占有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單位/區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安保責任,并負責編制相關的安保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該等義務不因其與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現場而減免。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負責協調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現場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區域、合同約定的區域或為履行合同所需的區域內。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設備和人員處于現場區域內,避免其進入鄰近地區。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占用的其他場所(如預制加工場所、辦公及生活營區) 的安保適用本款前述關于現場安保的規定。
自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起至發包人應當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現場、材料、設備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維護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驗收前提前交付發包人的,則自交付之日起,該部分工程照管及維護職責由發包人承擔。
如發包人及承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再對工程承擔照管和維護義務。
合同當事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完成開始工作準備工作。
經發包人同意后,工程師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開始工作通知,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合同工作。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條[竣工驗收]的約定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因發包人原因,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項目實施計劃是依據合同和經批準的項目管理計劃進行編制并用于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應包含概述、總體實施方案、項目實施要點、項目初步進度計劃以及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其他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訂立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實施計劃,工程師應在收到項目實施計劃后21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施的實際情況需要修改項目實施計劃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項目實施計劃。
項目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執行。
承包人應按照第8.3款[項目實施計劃]約定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經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21天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項目初步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經工程師批準的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稱為項目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工程師有權按照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承包人還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
項目進度計劃應當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其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項目進度計劃的具體要求、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的份數和時間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項目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工程師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應按該通知修訂項目進度計劃,報工程師批準。承包人如不接受,應當在14天內答復,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接受修訂項目進度計劃通知中的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后14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批準承包人修訂后的項目進度計劃。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項目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除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并不能減輕或者免除雙方按第8.7款[工期延誤]、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暫停工作]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進行實際進度記錄,并根據工程師的要求編制月進度報告,并提交給工程師。進度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個工作內容的進展報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說明;
(3) 當月工程實施介入的項目人員、設備和材料的預估明細報告;
(4) 當月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對比分析,以及提出未來可能引起工期延誤的情形,同時提出應對措施;需要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應對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部分進行說明;
(5) 承包人對于解決工期延誤所提出的建議;
(6) 其他與工程有關的重大事項。
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任何一方應當在下列情形發生時盡快書面通知另一方:
(1) 該情形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或實現合同目的產生不利影響;
(2) 該情形可能對工程完成后的使用產生不利影響;
(3) 該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價款增加;
(4) 該情形可能導致整個工程或單位/區段工程的工期延長。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發生或影響。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 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構成一項變更的;
(2) 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3)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誤、妨礙和阻礙;
(4) 發包人未能依據第6.2.1項[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5)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6) 發包人未及時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并導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且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擔保中扣除相當于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金額。
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造成費用增加的,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8.8.1 發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應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過合理限度壓縮工期。承包人有權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且發包人接受的,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相應獎勵金。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暫停工作通知,應列明暫停原因、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承包人應按該通知暫停工作。
承包人因執行暫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并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暫停工作的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暫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復工并趕上進度,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按第8.7.2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予以糾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師。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 發包人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或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導致付款延誤的;
(2) 發包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其他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或者發包人明確表示暫?;驅嵸|上已暫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暫停工作,雙方應遵守第17條[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按第8.9.1項[由發包人暫停工作]和第8.9.2項[由承包人暫停工作]的約定承擔。
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8.9.5 拖長的暫停
根據第8.9.1項[由發包人暫停工作]暫停工作持續超過56天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復工的通知。如果發包人沒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繼續工作,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要求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發包人的暫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1 收到發包人的復工通知后,承包人應按通知時間復工;發包人通知的復工時間應當給予承包人必要的準備復工時間。
8.10.2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雙方均可要求對方一同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設備和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
8.10.3 除第17條[不可抗力]另有約定外,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及工期延誤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區段工程進行竣工試驗所需的作業,并根據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文件后,進行竣工試驗。
9.1.2 承包人應在進行竣工試驗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竣工試驗計劃,該計劃應載明竣工試驗的內容、地點、擬開展時間和需要發包人提供的資源條件。工程師應在收到計劃后的14天內進行審查,并就該計劃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見,承包人應在收到意見后的14天內自費對計劃進行修正。工程師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竣工試驗計劃已得到確認。除提交竣工試驗計劃外,承包人還應提前21天將可以開始進行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程師,并在該日期后的14天內或工程師指示的日期進行竣工試驗。
9.1.3 承包人應根據經確認的竣工試驗計劃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進行竣工試驗。除《發包人要求》中另有說明外,竣工試驗應按以下順序分階段進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區段工程已通過上一階段試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下一階段試驗:
(1) 承包人進行啟動前試驗,包括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以證明工程或區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夠安全地承受下一階段試驗;
(2) 承包人進行啟動試驗,以證明工程或區段工程能夠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并按照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規定操作;
(3) 承包人進行試運行試驗。當工程或區段工程能穩定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程或區段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進行上述試驗不應構成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規定的接收,但試驗所產生的任何產品或其他收益均應歸屬于發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階段竣工試驗后,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結果報告,試驗結果須符合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認可竣工試驗結果。但在考慮工程或區段工程是否通過竣工試驗時,應適當考慮發包人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對工程或區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試驗結果產生的影響。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據第9.1款[竣工試驗的義務]就可以開始進行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程師,但該等試驗因發包人原因被延誤14天以上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同時,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竣工試驗。
9.2.2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延誤進行竣工試驗的,工程師可向其發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內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承包人應在該21天的期限內確定進行試驗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該期限內進行竣工試驗,則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試驗完成后28天內向承包人發送試驗結果。
如果工程或區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則承包人應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修補缺陷。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條件,重新進行未通過的試驗以及相關工程或區段工程的竣工試驗。該等重新進行的試驗仍應適用本條對于竣工試驗的規定。
9.4.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9.4.2 如果工程或區段工程未能通過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重新進行的竣工試驗的,則:
(1)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繼續進行修補和改正,并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再次進行竣工試驗;
(2)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對工程或區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費修復,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同時視為通過竣工驗收;
(3)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工程或區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程或區段工程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區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 除因第13條[變更與調整]導致的工程量刪減和第14.5.3項[掃尾工作清單]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區段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掃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實施計劃;
(3) 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4) 合同約定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師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工程師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師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工程師同意為止。
(2) 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或工程師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完成竣工驗收但發包人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視為竣工驗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驗收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師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4) 因發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作為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和第10.4款[接收證書]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
10.2.1 發包人根據項目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區段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區段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0.1款[竣工驗收]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后,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區段工程驗收證書。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0.2.2 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區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0.3.1 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可按工程或單位/區段工程進行接收,并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接收的先后順序、時間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條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接收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0.3.3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10.3.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0.4.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且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但承包人未提交質量保證金的,發包人有權拒絕頒發。發包人拒絕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說明理由并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補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的接收證書,應注明工程或單位/區段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實際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圍內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完成之前對工程或單位/區段工程預期使用目的沒有實質影響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驗收合格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10.4.4 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10.4.5 存在掃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證書中應當將第14.5.3項[掃尾工作清單]中約定的掃尾工作清單作為工程接收證書附件。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并撤離相關人員,使得施工現場處于以下狀態,直至工程師檢驗合格為止:
(1) 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 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約定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 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 施工現場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現場其他竣工退場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返還承包人。
10.5.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及清理場地,否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除了經工程師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將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撤離施工現場或拆除。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現場。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缺陷責任期原則上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區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區段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區段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在合同約定期限進行驗收,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能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該項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1.3.1 承包人缺陷調查
如果發包人指示承包人調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應在發包人的指導下進行調查。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指示中說明的日期或與發包人達成一致的其他日期開展調查。除非該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自費進行修補,承包人有權就調查的成本和利潤獲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據本款開展調查,該調查可由發包人開展。但應將上述調查開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費參加調查。如果該缺陷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補,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發包人因調查產生的合理費用。
11.3.2 缺陷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超出質量保證金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修補的缺陷部位或部件還存在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1.3.3 修復費用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的費用。經查驗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在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11.3.5 在現場外修復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為設備中的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得到迅速修復,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請求發包人同意把這些有缺陷或者損害的設備移出現場進行修復,通知應當注明有缺陷或者損害的設備及維修的相關內容,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設備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質量保證金的數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包人書面催告后仍未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范圍超出缺陷或損壞范圍的,超出范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如果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或損害使發包人實質上失去了工程的整體功能,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項,并要求其賠償發包人相應損失。
任何一項缺陷修補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通知,告知已修補的情況。如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或第12條[竣工后試驗]的規定適用重新試驗的,還應建議重新試驗。發包人應在收到重新試驗的通知后14天內答復,逾期未進行答復的視為同意重新試驗。承包人未建議重新試驗的,發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補后的14天內指示進行必要的重新試驗,以證明已修復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復試驗應按照適用于先前試驗的條款進行,但應由責任方承擔修補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試驗的風險和費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并應遵守發包人有關安保和保密等規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前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即將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日,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按第14.6.3項[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返還質量保證金。
如根據第10.5.3項[人員撤離]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還留有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28天內,將上述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撤離施工現場。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責任,由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件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2.1.1 工程或區段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盡早進行竣工后試驗。
12.1.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提供全部電力、水、污水處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儀器、協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設備、工具、勞力,啟動工程設備,并組織安排有適當資質、經驗和能力的工作人員實施竣工后試驗。
12.1.3 除《發包人要求》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每項竣工后試驗,并至少提前21天將該項竣工后試驗的內容、地點和時間,以及顯示其他竣工后試驗擬開展時間的竣工后試驗計劃通知承包人。
12.1.4 發包人應根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導進行竣工后試驗。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竣工后試驗,發包人可自行進行,該試驗應被視為是承包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且承包人應視為認可試驗數據。
12.1.5 竣工后試驗的結果應由雙方進行整理和評價,并應適當考慮發包人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對工程或區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試驗結果產生的影響。
12.2.1 如果竣工后試驗因發包人原因被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導致竣工后試驗未能在缺陷責任期或雙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內完成,則相關工程或區段工程應視為已通過該竣工后試驗。
如工程或區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則承包人應根據第11.3款[缺陷調查]的規定修補缺陷,以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以及承擔風險和費用。如未通過試驗和重新試驗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則承包人還應承擔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
12.4.1 工程或區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且合同中就該項未通過的試驗約定了性能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計算方法的,或者就該項未通過的試驗另行達成補充協議的,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向發包人支付相應違約金或按補充協議履行后,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
12.4.2 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的工程或區段工程,承包人可向發包人建議,由承包人對該工程或區段工程進行調整或修補。發包人收到建議后,可向承包人發出通知,指示其在發包人方便的合理時間進入工程或區段工程進行調查、調整或修補,并為承包人的進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議,但未在缺陷責任期內收到上述發包人通知的,相關工程或區段工程應視為已通過該竣工后試驗。
12.4.3 發包人無故拖延給予承包人進行調查、調整或修補所需的進入工程或區段工程的許可,并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1.1 變更指示應經發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師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除第11.3.6項[未能修復]約定的情況外,變更不應包括準備將任何工作刪減并交由他人或發包人自行實施的情況。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某項指示或批準是否構成變更產生爭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處理。
13.1.2 承包人應按照變更指示執行,除非承包人及時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該項變更指示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或適用性;涉及的工作內容和范圍不可預見;所涉設備難以采購;導致承包人無法執行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健康]或第7.8款[環境保護]內容;將造成工期延誤;與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相沖突等無法執行的理由。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作出經發包人簽認的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的書面回復。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工程師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13.2.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3.3.3項[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雙方可以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書面形式的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行,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3.3.3項[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3.3.3.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 合同中未包含價格清單,合同價格應按照所執行的變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潤調整;
(2) 合同中包含價格清單,合同價格按照如下規則調整:
1) 價格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費率和價格;
2) 價格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費率或價格;
3) 價格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該工程項目應按成本加利潤原則調整適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13.3.3.2 變更估價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工程師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后14天內審批完畢。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3.3.4 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并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案、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中。
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為招標人的,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具體的招標程序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關系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暫估價項目的中標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具體的協商和估價程序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關系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確定后的暫估價項目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每一筆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應僅包括發包人已指示的,與暫列金額相關的工作、貨物或服務的應付款項。
對于每筆暫列金額,發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發包人根據第13.1款[發包人變更權]指示變更,決定對合同價格和付款計劃表(如有)進行調整的、由承包人實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設備、材料和服務);
(2) 承包人購買的工程設備、材料、工作或服務,應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應付)的實際金額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等費用和利潤(管理費和利潤應以實際金額為基數根據合同約定的費率(如有)或百分比計算)。
發包人根據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暫列金額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應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實施的工程或擬購買的工程設備、材料、工作或服務的項目報價單。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個報價或指示撤銷支付,發包人在收到項目報價單的7天內未作回應的,承包人應有權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個報價。
每份包含暫列金額的文件還應包括用以證明暫列金額的所有有效的發票、憑證和賬戶或收據。
13.6.1 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價格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價格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工程師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13.6.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工程師審查:
(1) 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 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 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工程師審查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付款。
13.7.1 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除第13.8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鶞嗜掌诤?,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13.7.2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7.4 因法律變化而需要對工程的實施進行任何調整的,承包人應迅速通知發包人,或者發包人應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詳細的輔助資料。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根據第13.3款[變更程序]發出變更指示。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方式調整。
13.8.2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采用《價格指數權重表》的,適用本項約定。
13.8.2.1 雙方當事人可以將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設備、人工價格及其他雙方認為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的費用列入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并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公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O---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當期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當期價格指數,指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投標函附錄中載明的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當期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 權重的調整
按第13.1款[發包人變更權]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項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5) 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13.8.2.2 未列入《價格指數權重表》的費用不因市場變化而調整。
13.8.3 雙方約定采用其他方式調整合同價款的,以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為準。
14.1.1 除專用合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簽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2) 承包人應支付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由其支付的各項稅費,除第13.7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外,合同價格不應因任何這些稅費進行調整;
(3) 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
14.2.1 預付款支付
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執行。預付款應當專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合同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并結算。
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5.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發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刹捎勉y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
發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1)人工費的申請
人工費應按月支付,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費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人工費支付證書,發包人應在人工費支付證書簽發后7天內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費部分,發包人支付進度款時予以相應扣除。
(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師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該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2) 扣除依據本款第(1)目約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費金額;
3) 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4) 根據第14.2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 根據第14.6.2項[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約定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
6) 根據第19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 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8) 根據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師原因延誤報送的時間)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工程師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進度款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發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不表明發包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付款計劃表按如下要求編制:
(1) 付款計劃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額,應為第14.3.1項[工程進度付款申請]每期進度款的估算金額;
(2) 實際進度與項目進度計劃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修改付款計劃表;
(3) 不采用付款計劃表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按季度編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計劃表,用于支付參考。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簽約合同價和工程量等因素對總價合同進行分解,確定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編制付款計劃表。其中人工費應按月確定付款期和付款計劃。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后7天內,將付款計劃表及編制付款計劃表的支持性資料報送工程師。
(2) 工程師應在收到付款計劃表后7天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工程師審核的付款計劃表后7天內完成審批,經發包人批準的付款計劃表為有約束力的付款計劃表。
(3) 發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計劃表審批的,也未及時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的,則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計劃表視為已經獲得發包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42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 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3) 采用第14.6.1項[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第(2)種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列明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采用第14.6.1項[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當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提供相關文件作為附件;
(4) 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工程師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工程師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 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7天內提出異議,并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于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并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經雙方協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的,承包人應當編制掃尾工作清單,掃尾工作清單中應當列明承包人應當完成的掃尾工作的內容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完成掃尾工作清單中的內容應取得的費用包含在第14.5.1項[竣工結算申請]及第14.5.2項[竣工結算審核]中一并結算。
掃尾工作的缺陷責任期按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處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掃尾工作清單約定的完成時間完成掃尾工作的,視為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調查]處理。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予以明確。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要求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且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時,發包人應同時返還預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如有)。但不論承包人以何種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累計金額均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雙方約定采用預留相應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 按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直至預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發包人應同時返還預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發包人在返還本條款項下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根據第11.6款[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應于7天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7天內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增減費用。
(2) 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
(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對發包人頒發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辦理。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
(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始工作日期延誤的;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 發包人違反第13.1.1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 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工程暫停施工的;
(5) 工程師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6) 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7) 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第15.1.1項第(6)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實施,并通知工程師。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承包人違約:
(1) 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規、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2)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3) 承包人違反約定采購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
(4)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經工程師批準,擅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現場;
(6) 承包人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拒絕按發包人指示進行修復的;
(9)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承包人發生除第15.2.1項第(7)目、第(9)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工程師可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應注明是根據第16.1.1項發出的,發包人應在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該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采取了補救措施,否則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應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況下,發包人無須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3) 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并且未按發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
(4) 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對其財產的接管令或管理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監督下營業,或采取了任何行動或發生任何事件(根據有關適用法律)具有與前述行動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規定,延誤超過182天;
(10) 工程師根據第15.2.2項[通知改正]發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執行:
(1) 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執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將相關人員撤離現場;
(2) 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與被解除合同相關的和正在執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包人和(或)發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4) 將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5) 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16.1.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估價、付款和結算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6.1.4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合同權益轉讓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以繼續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訂立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合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發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應注明是根據第16.2.1項發出的,承包人應在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發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發包人在收到該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采取了補救措施,否則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應為發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況下,承包人無須提前告知發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發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發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項關于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出通知后42天內,仍未收到合理的證明;
(2) 在第14條規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42天內,承包人仍未收到應付款項;
(3) 發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
(4) 發承包雙方訂立本合同協議書后的84天內,承包人未收到根據第8.1款[開始工作]的開始工作通知;
(5) 發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包人資信嚴重惡化,已有對其財產的接管令或管理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監督下營業,或采取了任何行動或發生任何事件(根據有關適用法律)具有與前述行動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發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項的約定提交支付擔保;
(7) 發包人未能執行第15.1.2項[通知改正]的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 因發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因發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182天的;
(9)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開始工作日期遲于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在無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訂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發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擔保等,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執行:
(1) 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執行該保護工作而產生費用的,由發包人承擔;
(2) 向發包人移交承包人已獲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產設備、材料和其他工作;
(3) 從現場運走除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屬于承包人的其他貨物,并撤離現場。
16.2.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并退還履約擔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 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5) 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6) 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7) 按照合同約定應返還的質量保證金;
(8) 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6.3.1 結算約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6.3.2 解除合同的爭議
雙方對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結算有爭議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備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當事人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有義務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工程師,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工程師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使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協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 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及其他財產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現場必要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指示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工程師或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有權獲得更多或者更廣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義務時,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約定向發包人抗辯免除其義務。
因單次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場]的規定進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當發包人支付上述費用后,此項材料、工程設備與其他物品應成為發包人的財產,承包人應將其交由發包人處理;
(3) 發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 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 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 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當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后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18.1.1 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約定。
18.1.2 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維持其持續有效。第三者責任險最低投保額應在專用合同條件內約定。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工程師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18.2.3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為運抵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財產保險,保險期限自上述貨物運抵現場至其不再為工程所需要為止。
發包人應按照工程總承包模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投保其他保險并保持保險有效,其投保費用發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應按照工程總承包模式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投保相應保險并保持保險有效,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新頒布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保險,應根據本合同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增加合同價款。
18.5.1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項保險的憑證和保險單復印件,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負責按照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數額進行補足。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師。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按本條規定投保不減少雙方在合同下的其他義務。
根據合同約定,任意一方認為有權得到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對方提出索賠:
(1) 索賠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對方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索賠方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索賠方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對方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索賠方應每月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索賠方應向對方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5) 承包人作為索賠方時,其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及相關索賠文件應向工程師提出;發包人作為索賠方時,其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及相關索賠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師向承包人提出。
(1)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 工程師應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及時書面告知發包人,并在42天內,將發包人書面認可的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
(3)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 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
(3) 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結算]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及評審規則解決爭議的,按下列約定執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如專用合同條件未對成員人數進行約定,則應由三名成員組成。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訂立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爭議評審員為一人且合同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的,或爭議評審員為三人且合同當事人就首席爭議評審員未能達成一致的,由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共同書面請求爭議評審小組,就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爭議的情況提供協助或進行非正式討論,爭議評審小組應給出公正的意見或建議。
此類協助或非正式討論可在任何會議、施工現場視察或其他場合進行,并且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出席。
爭議評審小組在此類非正式討論上給出的任何意見或建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對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爭議評審小組在之后的爭議評審程序或決定中也不受此類意見或建議的約束。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或爭議評審小組建議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4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并不影響暫時執行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直到在后續的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中對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進行了改變。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 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3 工程和設備
1.1.3.5 單位/區段工程的范圍: 。
1.1.3.9 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臨時占地包括: 。
1.2 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本合同的標準、規范(名稱)包括: 。
1.4.2 發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范的份數: ;發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范的時間: 。
1.4.3 沒有成文規范、標準規定的約定: 。
1.4.4 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發包人文件的提供
發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內容、提供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關于現場文件準備的約定: 。
1.7 聯絡
1.7.2 發包人指定的送達方式(包括電子傳輸方式): 。
發包人的送達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達方式(包括電子傳輸方式): 。
承包人的送達地址: 。
1.10 知識產權
1.10.1 由發包人(或以發包人名義)編制的《發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權歸屬: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識產權歸屬: 。
1.10.4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1.11 保密
雙方訂立的商業保密協議(名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訂立的技術保密協議(名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1.13 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關于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開發、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約定如下: 。
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2.1 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包人提供施工現場的范圍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條件
關于發包人應負責提供的工作條件包括: 。
2.3 提供基礎資料
關于發包人應提供的基礎資料的范圍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價款
2.5.2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及資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或比例): 。
2.7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3.1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
發包人代表的身份證號: ;
發包人代表的職務: ;
發包人代表的聯系電話: ;
發包人代表的電子郵箱: ;
發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 ;
發包人代表的職責: 。
3.2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人員姓名: ;
發包人人員職務: ;
發包人人員職責: 。
3.3 工程師
3.3.1 工程師名稱: ;工程師監督管理范圍、內容: ;工程師權限: 。
3.6 商定或確定
3.6.2 關于商定時間限制的具體約定: 。
3.6.3 關于商定或確定效力的具體約定: ;關于對工程師的確定提出異議的具體約定: 。
3.7 會議
3.7.1 關于召開會議的具體約定: 。
3.7.2 關于保存和提供會議紀要的具體約定: 。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4.2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 。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4.3.1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姓名: ;
執業資格或職稱類型: ;
執業資格證或職稱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電子郵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
4.3.2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的時間要求: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4.3.3 承包人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4.3.5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4.4 承包人人員
4.4.1 人員安排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關鍵人員信息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的期限: 。
4.4.2 關鍵人員更換
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的違約責任: 。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關鍵人員的違約責任: 。
4.4.3 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4.5.2 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工程包括: 。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
4.5.5 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4.6 聯合體
4.6.2 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票開具等事項: 。
4.7 承包人現場查勘
4.7.1 雙方當事人對現場查勘的責任承擔的約定: 。
4.8 不可預見的困難
不可預見的困難包括: 。
5.2 承包人文件審查
5.2.1 承包人文件審查的期限: 。
5.2.2 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和時間安排為: ,審查會議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5.2.3 關于第三方審查單位的約定: 。
5.3 培訓
培訓的時長為 ,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數、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要求: 。
5.4.3 關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約定: 。
5.5 操作和維修手冊
5.5.3 對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的約定: 。
6.1 實施方法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設備
6.2.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 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類別、估算數量: 。
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
6.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費用由 承擔。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
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 。
6.3 樣品
6.3.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種類、名稱、規格、數量: 。
6.4 質量檢查
6.4.1 工程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 。
6.4.2 質量檢查
除通用合同條件已列明的質量檢查的地點外,發包人有權進行質量檢查的其他地點: 。
6.4.3 隱蔽工程檢查
關于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的特別約定: 。
6.5 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6.5.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試驗的內容、時間和地點: 。
試驗所需要的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 。
試驗和檢驗費用的計價原則: 。
7.1 交通運輸
7.1.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于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
7.1.2 場外交通
關于場外交通的特別約定: 。
7.1.3 場內交通
關于場內交通的特別約定: 。
關于場內交通與場外交通邊界的約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擔。
7.2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的費用和臨時占地手續和費用承擔的特別約定: 。
7.2.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范圍: 。
7.3 現場合作
關于現場合作費用的特別約定: 。
7.4 測量放線
7.4.1 關于測量放線的特別約定的技術規范: 。施工控制網資料的告知期限: 。
7.5 現場勞動用工
7.5.2 合同當事人對建筑工人工資清償事宜和違約責任的約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當事人對安全施工的要求: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臨時性公用設施
關于臨時性公用設施的特別約定: 。
7.10 現場安保
承包人現場安保義務的特別約定: 。
8.1 開始工作
8.1.1 開始準備工作: 。
8.1.2 發包人可在計劃開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約定: 。
8.3 項目實施計劃
8.3.1 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
8.3.2 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項目進度計劃
8.4.1 工程師在收到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8.4.2 進度計劃的具體要求: 。
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
8.4.3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提交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
發包人批復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復發包人提出修訂合同計劃的期限: 。
8.5 進度報告
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 。
8.7 工期延誤
8.7.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或人民幣金額為: 、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或人民幣金額為: 。
8.7.3 行政審批遲延
行政審批報送的職責分工: 。
8.7.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雙方約定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情形: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獎勵: 。
9.1 竣工試驗的義務
9.1.3 竣工試驗的階段、內容和順序: 。
竣工試驗的操作要求: 。
10.1 竣工驗收
10.1.2 關于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
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受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順序、時間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 接受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
10.3.3 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
10.3.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
10.4 接收證書
10.4.1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間: 。
10.5 竣工退場
10.5.1 竣工退場的相關約定: 。
10.5.3人員撤離
工程師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內容: 。
11.2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
11.3 缺陷調查
11.3.4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
11.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 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 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 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1.7 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為: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試驗: 。
12.1 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試驗全部電力、水、污水處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儀器、協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設備、工具、勞力,啟動工程設備,并組織安排有適當資質、經驗和能力的工作人員等必要條件的提供方: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3.2.2 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 日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 日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 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變更建議的利益分享約定: 。
13.3 變更程序
13.3.3 變更估價
13.3.3.1 變更估價原則
關于變更估價原則的約定: 。
13.4 暫估價
13.4.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可以參與投標的暫估價項目范圍: 。
承包人不得參與投標的暫估價項目范圍: 。
招投標程序及其他約定: 。
13.4.2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協商及估價的約定: 。
13.5 暫列金額
其他關于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
13.8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3.8.2 關于是否采用《價格指數權重表》的約定: 。
13.8.3 關于采用其他方式調整合同價款的約定: 。
14.1 合同價格形式
14.1.1 關于合同價格形式的約定: 。
14.1.2 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 。
14.1.3 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價款的計量方法、估價方法: 。
14.2 預付款
14.2.1 預付款支付
預付款的金額或比例為: 。
預付款支付期限: 。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
14.2.2預付款擔保
提供預付款擔保期限: 。
預付款擔保形式: 。
14.3 工程進度款
14.3.1 工程進度付款申請
工程進度付款申請方式: 。
承包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 。
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
14.3.2 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
進度付款的審核方式和支付的約定: 。
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的 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 支付違約金。
14.4 付款計劃表
14.4.1 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要求: 。
14.4.2 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與審批
付款計劃表的編制: 。
14.5 竣工結算
14.5.1 竣工結算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的時間: 。
竣工結算申請的資料清單和份數: 。
竣工結算申請單的內容應包括: 。
14.5.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質量保證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
(1) 工程質量保證擔保,保證金額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質量保證金的預留
質量保證金的預留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
(1) 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的質量保證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 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專用合同條件第14.6.1項第(2)目約定的工程款預留比例的質量保證金;
(3) 其他預留方式: 。
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
14.7 最終結清
14.7.1 最終結清申請單
當事人雙方關于最終結清申請的其他約定: 。
14.7.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當事人雙方關于最終結清支付的其他約定: 。
15.1 發包人違約
15.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15.1.3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15.2 承包人違約
15.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師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16.1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7.1 不可抗力的定義
除通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當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后的 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1 設計和工程保險
18.1.1 雙方當事人關于設計和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 。
18.1.2 雙方當事人關于第三方責任險的特別約定: 。
18.2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18.2.3 關于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別約定: 。
18.3 貨物保險
關于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財產保險的特別約定: 。
18.4 其他保險
關于其他保險的約定: 。
18.5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險憑證
保險單的條件: 。
18.5.4 通知義務
關于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人數: 。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
選定爭議避免/評審組的期限: 。
評審機構: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爭議評審員報酬的承擔人: 。
20.3.2 爭議的避免
發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爭議避免的非正式討論: 。
20.3.3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關于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的特別約定: 。
20.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發包人要求
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4: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
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
《發包人要求》應盡可能清晰準確,對于可以進行定量評估的工作,《發包人要求》不僅應明確規定其產能、功能、用途、質量、環境、安全,并且要規定偏離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以及檢驗、試驗、試運行的具體要求。對于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有關設備和服務,對發包人人員進行培訓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發包人要求》中應一并明確規定。
《發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規模。
(三)性能保證指標(性能保證表)。
(四)產能保證指標。
二、工程范圍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范圍。
2. 臨時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范圍。
3. 竣工驗收工作范圍。
4. 技術服務工作范圍。
5. 培訓工作范圍。
6. 保修工作范圍。
(三)工作界區
(四)發包人提供的現場條件
1. 施工用電。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發包人提供的技術文件
除另有批準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發包人的下列技術文件:
1. 發包人需求任務書。
2. 發包人已完成的設計文件。
三、工藝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時間要求
(一)開始工作時間。
(二)設計完成時間。
(三)進度計劃。
(四)竣工時間。
(五)缺陷責任期。
(六)其他時間要求。
五、技術要求
(一)設計階段和設計任務。
(二)設計標準和規范。
(三)技術標準和要求。
(四)質量標準。
(五)設計、施工和設備監造、試驗(如有)。
(六)樣品。
(七)發包人提供的其他條件,如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設計、工藝包、用于試驗檢驗的工器具等,以及據此對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試驗
(一)第一階段,如對單車試驗等的要求,包括試驗前準備。
(二)第二階段,如對聯動試車、投料試車等的要求,包括人員、設備、材料、燃料、電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條件。
(三)第三階段,如對性能測試及其他竣工試驗的要求,包括產能指標、產品質量標準、運營指標、環保指標等。
七、竣工驗收
八、竣工后試驗(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設計文件,及其相關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二)溝通計劃。
(三)風險管理計劃。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記錄。
(五)操作和維修手冊。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一)質量。
(二)進度,包括里程碑進度計劃(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五)溝通。
(六)變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對承包人的主要人員資格要求。
(二)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辦理。
(三)對項目業主人員的操作培訓。
(四)分包。
(五)設備供應商。
(六)缺陷責任期的服務要求。
序號 | 材料、設備品種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質量等級 | 供應時間 | 送達地點 | 備注 |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就 (工程全稱)訂立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 年;
3.裝修工程為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 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單位/區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區段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區段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將設計業務分包的,應由原設計分包人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工程總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文件名稱 | 套數 | 費用(元) | 質量 | 移交時間 | 責任人 |
名 稱 | 姓名 | 職務 | 職稱 | 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
一、總部人員 | ||||
項目主管 | ||||
其他人員 | ||||
二、現場人員 | ||||
工程總承包 項目經理 | ||||
項目副經理 | ||||
設計負責人 | ||||
采購負責人 | ||||
施工負責人 | ||||
技術負責人 | ||||
造價管理 | ||||
質量管理 | ||||
計劃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環境管理 | ||||
其他人員 | ||||
序號 | 名稱 | 變更權重B | 基本價格指數F0 | 備注 | |||
代號 | 權重 | 代號 | 指數 | ||||
變 值 部 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權重A | |||||||
合計 |